(2017)辽132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辛景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辛景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2民初2462号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巍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志强,男。被告:辛景润,男。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辛景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光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委��诉讼代理人白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景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合计536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2年3月1日,原告与金都华府业主委员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对金都华府物业进行管理服务,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义务。至2016年12月30日,被告共欠物业费536元,经原告两次送达物业费催缴告知单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提起诉讼。被告辛景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辛景润系建平县叶柏寿街道街道金都华府一期2号楼03051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85.57平方米。金都华府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3月1日与原��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对金都华府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其中合同约定“三…(二)乙方提供三级服务费,按三级服务的收费标准收取,即:…2.商网…(3)其他商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0元”。合同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包括保洁、绿化、保安等多项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对金都华府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证明、关于同意成立金都帝景业主委员会的批复、《物业服务合同》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对金都华府提供了物业服务,而被告作为业主在接受服务、享受服务同时应依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以便于小区物业管理有序地进行。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物业服务费53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辛景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建平县顺达源物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物业服务费5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辛景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光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