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东安县第五中与东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行政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东安县第五中学,东安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东安县第五中学。住所地东安县紫溪市镇。法定代表人潘佐军,校长。被执行人:东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239号。法定代表人唐良泗,局长。本院在执行湖南省东安县第五中与东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国土资源局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东安县国土资源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安县第五中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东安县第五中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刘满喜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滕继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