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徐景龙与郑春喜、苗林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景龙,苗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71号申请执行人:徐景龙,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被执行人:,住黑龙江省延寿县青川乡。被执行人:苗林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青川乡。本院执行的徐景龙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郑春喜、苗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4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