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李玉江与拉希苏荣、乌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江,拉希苏荣,乌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68号原告:李玉江,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海晨家园7号楼2单元601室。被告:拉希苏荣,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陈巴尔虎旗林业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客运站家属楼2号楼1112号。被告:乌兰,女,1963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陈巴尔虎旗农牧业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客运站家属楼2号楼1112号。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景涛,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江与被告拉希苏荣、乌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江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玉江负担。审 判 长 塔 娜审 判 员 吴丽华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