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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艳娥与平泉县大军小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娥,平泉县大军小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129号原告:李艳娥,女,1966年9月2日生,回族,农民,住平泉县。被告:平泉县大军小吃,住所地:平泉县。负责人:李大军,男,1984年4月15日生,回族,农民,住平泉县。原告李艳娥与被告平泉县大军小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并于同年3月13日作出(2017)冀08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冀08民终183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7)冀082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7月3日重新立案后,原告李艳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艳娥负担。审 判 长  王金明审 判 员  纪宪新人民陪审员  王彦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天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