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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韦兰艳与田东县合力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东电厂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兰艳,田东县合力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东电厂,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495号原告:韦兰艳,女,1972年4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田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吉庆,广西田东县祥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东县合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新天地停车场。法定代表人:黄天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广西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东电厂,住所地广西田东县祥周镇新州村。法定代表人:陈庆林,该厂厂长。被告: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5号水电大厦。法定代表人:梁寿龄,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甫能,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壮族,田东电厂职员,住广西田东县田东电厂宿舍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坚,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壮族,田东电厂人力资源部主任,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原告韦兰艳与被告田东县合力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田东电厂、广西水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韦兰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兰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兰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韦兰艳负担。审 判 长  李恩光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人民陪审员  张凤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雷月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