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恢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喜生与王淑琴、王万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生,王淑琴,王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恢00087号申请执行人张喜生,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淑琴,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万才,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生与被执行人王淑琴、王万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淑琴、王万才未能按(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代理审判员 吴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