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郝帅与李玉堂、李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帅,李玉堂,李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1417号原告:郝帅,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被告:李玉堂。被告:李果利。本院在审理郝帅诉李玉堂、李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帅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郝帅负担。审判员云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李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