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8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呔霸领带商行与蒋一丰、蒋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呔霸领带商行,蒋一丰,蒋玉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361号之一原告:义乌市呔霸领带商行,住所地: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四区市场41730号商位。经营者:蒋玉良,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委托代理人:蒋仲生、张闪,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一丰,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蒋玉婷,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呔霸领带商行与被告蒋一丰、蒋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呔霸领带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财产保全费356元,合计676元,由原告义乌市呔霸领带商行负担。审 判 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羊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