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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孔慧芳与朱玲娣、卫陆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慧芳,朱玲娣,卫陆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1929号原告:孔慧芳,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明,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玲娣,女,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卫陆妹,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孔慧芳诉被告朱玲娣、卫陆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孔慧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孔慧芳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慧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孔慧芳负担。审判员 陆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杨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