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宁与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宣城市巴比伦河浴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宁,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宣城市巴比伦河浴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宁,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家云,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状元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XX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琼,女,该公司资产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德山,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宣城市巴比伦河浴场,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环城东路**号。经营者:徐旺荣,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镇殷村村潘疃组***号。上诉人李宁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宣城市巴比伦河浴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宁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瑛审判员 陈月银审判员 陈前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