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武县东山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临武县东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5执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劳动西路263号城市风情风景阁501房。被执行人临武县东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花塘乡茶场五里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武县东山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武县东山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明勇审 判 员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