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忠林、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林,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28号申请人:王忠林,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47岁,汉族,号码342829196904161119,住东至县。被执行人:程华,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38岁,汉族,号码342921197811130312,住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忠林与被执行人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2282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322820元。本院在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寄发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利用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范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