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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徐祖宏、天长市天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祖宏,天长市天佳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祖宏,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天长市天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平安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2563-3。法定代表人:施保岭,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祖宏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长市天佳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长市天佳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1809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