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碧玲、陈银等与林秋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碧玲,陈银,林秋花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1716号原告:华碧玲,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陈银女,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秋花,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祖希,苍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华碧玲、陈银女与被告林秋花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华碧玲、陈银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碧玲、陈银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华碧玲、陈银女负担。审判员 潘直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 晨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