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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洪彬与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邹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洪彬,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杜洪彬,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农民,住嫩江县。被执行人: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住讷河市。法定代表人:郑鹏,职务:经理。被指执行人:邹继辉,男,汉族,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讷河市。关于杜洪彬与黑龙江港进置业有限公司、邹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866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