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689号被执行人: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238号二层208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普成,职务: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再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2597元。因被执行人广东广发装饰工程公司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审判监督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岳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