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于申请强制执行德政行裁〔2016〕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令哈市人民政府,马勺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280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德令哈市河西区格尔木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春生,德令哈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委托代理人李涛,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珍龙,男,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勺不,男,回族,1976年4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0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政行裁〔2016〕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因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将位于柴达木西路以南、天峻西路以北、朝阳路以西、怡景小区以东范围内所有居民房屋实施征收。2013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3第16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并在该范围内发布了公告。房屋征收期限自201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多数被征收户同意,由青海省永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实测评估,被征收人的86号院房屋总占地面积198.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8.4平方米,评估总价格为人民币108029.57元(其中在证面积65.9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附属房132.5平方米)。被征收人的92号院房屋总占地面积22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7.5平方米,评估总价格为人民币124520.3元(其中在证面积114.66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无证附属房32.84平方米)。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被征收人未提出异议,青海永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给其作出了国家基本征用拆迁房屋补偿评价表,送达被征收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经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入户商谈,至今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5日对被征收人作出德政行裁〔2016〕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7年2月21日下达催告搬迁通知,要求被征收人在10日内搬迁完毕,但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搬迁,故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德令哈市旧城区改建属于公共利益项目,德令哈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被执行人马勺不在收到德令哈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德政行裁〔2016〕0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德令哈市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德政行裁〔2016〕0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裁定如下:对德政行裁〔2016〕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德令哈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海荣审判员 喇兴儒审判员 李春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桂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