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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冯家万与李海林、襄阳天美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美乐商务酒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家万,李海林,襄阳天美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美乐商务酒店,襄阳天美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26号原告:冯家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宇,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海林。被告:襄阳天美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美乐商务酒店,住所地:襄阳市xxxxxxxxxx号。负责人:程飞。被告:襄阳天美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xxxxxx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程飞。原告冯家万与被告李海林、襄阳天美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美乐商务酒店、襄阳天美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家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家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冯家万负担。审判员  钱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卫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