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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明芳、黄建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芳,黄建玲,池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明芳,女,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彬,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建玲,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池梅生,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高明芳与被执行人黄建玲、池梅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闽清县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建玲、池梅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3435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建玲、池梅生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没有发现在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车辆,并于2017年6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池梅生所有的坐落于闽清县××64-402地号的房产(第四层402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梅房字第××号)和闽清县梅城镇北大路67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梅房字第××号、土地证号:梅国用1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将对上述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等处置。同时,另案扣留了被执行人池梅生的工资收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建玲、池梅生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建玲、池梅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因需对被执行人池梅生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等处置,暂无法变现,并另案扣留了被执行人池梅生的工资收入,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可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守强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卢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