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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伟达与杨恩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达,杨恩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338号原告冯伟达,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杨恩祥,男,1961年8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达与被告杨恩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怡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