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冯伟达与杨恩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达,杨恩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338号原告冯伟达,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杨恩祥,男,1961年8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达与被告杨恩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伟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伟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怡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