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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镶镀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赣商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镶镀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赣商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面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初178号原告:重庆市镶镀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培元,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承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尧,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赣商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雪平。被告: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雪平。被告: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黔。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镶镀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赣商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遵渝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市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路面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镶镀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镶镀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镶镀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16元,减半收取70308元,由原告重庆市镶镀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由原告重庆市镶镀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70308元。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康 龙审判员 胡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