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夏永伦与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永伦,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080号原告:夏永伦,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92997X。法定代表人:严桂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夏永伦与被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夏永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永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永伦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夏永伦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