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程兴南申请执行郑玉洪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12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兴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程兴南,女,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郑玉洪,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兴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玉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郑玉洪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有城镇住房一套银行抵押(另案处置中),无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存款8900.00元。本院将被执行人郑玉洪银行存款扣划,申请执行人领取8800.00元。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魏吉方审判员 计大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