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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郑淑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娟,郑淑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401号原告:王秀娟,女,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罗飞雄,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淑媛,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关穿城北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848022100H。负责人:徐秀虹,总经理。原告王秀娟为与被告郑淑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娟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秀娟负担。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