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蕾、郑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蕾,郑捷,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497号申请执行人方蕾,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郑捷,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金华市。被执行人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胜利南街19号楼3-4楼,组织机构代码:704529113。法定代表人郑捷。申请执行人方蕾与被执行人郑捷、浙江捷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4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应 峰执 行 员 蒋阳平执 行 员 刘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汤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