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长义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长义,东奥日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465号申请执行人赵长义,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被执行人东奥日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A005室。本院在执行赵长义与东奥日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2106号一案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赵长义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丙坤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汝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