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辖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肖兴友,云南陆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全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王新。原审被告: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负责人:郑安淑。原审被告:肖兴友,男,汉族。原审第三人:云南陆航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财辉。上诉人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民初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及本案的另外两名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询问时明确表示其代位的系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故本案应当按照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法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昆明铁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昆明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纠纷一审案件:(三)昆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内发生的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民初63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武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