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西娥与郝红梅、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西娥,侯文建,郝红梅,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805号原告:高西娥,女,1984年4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侯文建,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被告:郝红梅,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住密云县。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4号楼1002室。负责人:高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西娥与被告侯文建、郝红梅、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西娥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西娥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西娥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圆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