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与东阿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刘伟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东阿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刘伟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940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住聊城市振兴东路29号。负责人:管瑞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云,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阿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住东阿县大桥镇郭口村。法定代表人:郭立秋,总经理。被告刘伟权,男,1984年10月31日,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东阿县鑫达运输有限公司、刘伟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直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2017年5月23日,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有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成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