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央央与胡宝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央央,胡宝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768号原告:俞央央,女。被告:胡宝灵,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明,宁波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央央与被告胡宝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央央于2017年7月3日以已经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央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俞央央负担。审 判 员 陈文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刘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