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辖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么XX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刘XX;苟XX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么XX,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刘XX,苟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么XX,男,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姜XX,系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刘XX,女,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原审被告苟XX,男,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上诉人么XX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2民初416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么XX上诉称,案件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么XX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的《个人借款贷款合同》第十条中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大写)壹种方式解决:壹、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个人借款贷款合同》中载明的贷款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即本案被上诉人。因贷款人即本案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住所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9号,故本案应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花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