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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更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晓春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晓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1043号罪犯朱晓春,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苏省南通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本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通中刑二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晓春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210688.47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作出(2007)苏刑二复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核准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2010年2月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5月4日该院又以(2012)苏刑执字第030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9月19日,本院曾以(2014)通中刑执字第13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何启明、检察官助理高卫锋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监狱指派警官陶小雄、马宏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朱晓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晓春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晓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确无履行能力,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院罚没收入收据、无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朱晓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晓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顾春晖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