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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永福、王志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福,王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福,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被执行人:王志娟,女,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永福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85民初20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志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娟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志娟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西墅绿洲城5(5幢503)(临房预锦北字第300018571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谢忠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