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1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XX与吉林市吉森爱购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吉林市吉森爱购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1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员,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森爱购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李素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素敏,女,1966年8月7日生,汉族,吉林市吉森爱购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辽宁省。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森爱购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素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1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吉林市吉森爱购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素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有健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