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君严、闫海英与介休市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严,闫海英,介休市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张君严,男,汉族,住介休市。申请执行人闫海英,女,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介休市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剌亿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金恒,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张君严、闫海英与介休市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双方己和解执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撤消本执行案,经审查,张君严、闫海英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民终1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龙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文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