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宣执字第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喻全汇与被执行人刘纯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全汇,刘纯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宣执字第456-2号申请执行人:喻全汇,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刘纯寿,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喻全汇与被执行人刘纯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2008)宣民一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纯寿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喻全汇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纯寿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喻全汇钢材款39900元及利息(自2009年6月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05元、保全费500元、执行费578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纯寿名下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纯寿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204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