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9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莫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莫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91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主要负责人:马晓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垂睿,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美羚,女。被告:莫健,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被告莫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霞人民陪审员 陆新星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