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郭志、张晓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张晓晨,李一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保91号申请执行人:郭志,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张晓晨,女,199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被执行人:李一胜,男,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系张晓晨丈夫)。本院在执行郭志与张晓晨、李一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保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迎君审 判 员 张金磊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书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