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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万通机械厂申请执行云南玉飞达钛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万通机械厂,云南玉飞达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1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万通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董家村。负责人石某某,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云南玉飞达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东岳社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人淄博市博山万通机械厂申请执行云南玉飞达钛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云2329民初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万通机械厂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依法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其财产已向云南纳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入股,其股权已被我院查封,短期内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光炜审判员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施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