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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征终字第07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师范大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湖南师范大学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征终字第077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4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陈湘零,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师范大学,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洪新,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颜希毅,该校房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许文进,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师范大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岳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关于涉案《长沙市城市私房拆迁安置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上诉人张某某于1988年12月30日在岳麓山乡麓山村槐兴组重建了涉案房屋,该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张某某与湖南师范大学签订了涉案拆迁安置协议,湖南师范大学作为用地单位,其能否直接与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合同模式签订拆迁协议及该协议效力的认定,均需进一步核实与查证。二、关于协议双方是否依约履行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涉案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某与湖南师范大学因履行合同问题发生了纠纷,但原审判决未按上述规定对双方争议的协议履行的问题进行审查评判,应予纠正。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受理费18800元(上诉人张某某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贺元芳审 判 员  彭 杨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江玉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