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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005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吕某,男,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