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任惠芳与刘秋阳、康淑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惠芳,刘秋阳,康淑问,吕志贤,福建中建方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414号原告:任惠芳,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煌伟,男,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单位推荐。被告:刘秋阳,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康淑问(刘秋阳之妻),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吕志贤,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福建中建方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工业区二期。法定代表人:吕志贤。原告任惠芳与被告刘秋阳、康淑问、吕志贤、福建中建方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任惠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惠芳以双方决定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刘秋阳、康淑问、吕志贤、福建中建方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任惠芳负担。审 判 长 颜智斌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郑家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戴宇楠速 录 员 杜泉毅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