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高合胜、高壮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合胜,高壮才,袁长响,张泽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高合胜,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高壮才,男,193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袁长响,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张泽明,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本院在执行高合胜、高壮才与袁长响、张泽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巨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巨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广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