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红波与颜加付、汪秀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红波,颜加付,汪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6号申请执行人:朱红波,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颜加付,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被执行人:汪秀林,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红波与被执行人颜加付、汪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724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颜加付、汪秀林应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朱红波钢材款9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颜加付、汪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颜加付、汪秀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颜加付、汪秀林主动履行36065元,但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仍有执行款本金58935元及案件受理费1100元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颜加付、汪秀林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颜加付、汪秀林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颜加付、汪秀林拒不报告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颜加付、汪秀林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同时将颜加付、汪秀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颜加付、汪秀林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汤德友人民陪审员 王中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