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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春丽与被执行人刘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解结案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丽,刘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宋春丽,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刘风义,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宋春丽与被执行人刘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4)莱州初字第2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宋春丽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史英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