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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君红与林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红,林祖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522号原告:王君红,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林金宏,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祖元,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红诉被告林祖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君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君红负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