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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张丽与徐传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徐传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471号原告:张丽,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睿佳,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传礼,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瀚翔,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丽与被告徐传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丽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1元,减半收取1780.5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