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3财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秋芬、乔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秋芬,乔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财保3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童国强,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临江街道中窑湾路**号*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77********。被申请人:陈秋芬,女,汉族,1984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被申请人:乔桥,女,汉族,1988年12月22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童国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4日作出(2017)鄂0203财保34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秋芬、乔桥名下坐落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50号1、2、3号楼1-1503室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证经字第××号)或查封、冻结价值34万元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汉洲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石灰窑区)磁湖东路24-5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私46603号)。申请人童国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童国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陈秋芬、乔桥名下坐落于黄石港区花湖大道50号1、2、3号楼1-1503室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黄房权证经字第××号)或解除查封、冻结价值34万元的其他财产。二、解除担保人王汉洲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石灰窑区)磁湖东路24-52号房屋的查封(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私46603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利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