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运贵、张贤竹申请宣告唐治兵死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运贵,张贤竹,唐治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4民特8号申请人:唐运贵,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大竹县。申请人:张贤竹,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唐运贵妻子)。被申请人:唐治兵,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唐运贵、张贤竹儿子)。申请人唐运贵、张贤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运贵、张贤竹称,被申请人唐治兵为唐运贵、张贤竹夫妻婚后生育的儿子,2003年2月3日唐治兵外出广东省务工,至今杳无音讯,曾多方委托人查找也无结果。现唐运贵、张贤竹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唐治兵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名人唐治兵,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莲印乡两路村6组,系申请人唐运贵、张贤竹的儿子。唐治兵于2003年2月3日外出广东省务工,在刚外出前半年曾与家人有联系,之后,唐治兵不再与家人有任何联系,至今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申请人唐运贵、张贤竹申请宣告唐治兵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发出寻找唐治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唐治兵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治兵出走至今十四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但直到本院发出公告寻人,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唐治兵死亡。申请人唐运贵、张贤竹作为与唐治兵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申请宣告唐治兵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唐治兵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冯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绪建 来自: